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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訊快遞]臺中縣辦理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實施計畫(90.06修正版)

臺中縣辦理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實施計畫(90.06修正版)
http://www.womenweb.org.tw/MainWeb/Welfare/taichung1.asp

壹、依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二三一七○號
       令公布「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貳、目的:為加強照顧婦女福利,扶助特殊境遇婦女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
       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參、 家庭扶助項目:

(一)緊急生活扶助。

(二)子女生活津貼。

(三)傷病醫療補助。

(四)兒童托育津貼。

(五)法律訴訟補助。
 

肆、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
      受公費收容安置之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夫死亡或失蹤者。
(二)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者。
(三)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四)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者。
(五)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六)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七) 夫因疾病傷害致無固定收入者。
 

註:1.第參點規定中之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為限。但符合第肆點第(三)
             項規定者,以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傷病醫療補助及法律訴訟補助為限。
  2.夫失蹤者,須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登記為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
  3.第肆點第(五)項所稱單親,係指獨立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1) 離婚或夫死亡者。
        (2)未婚所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
        (3)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滿六個月者。
        (4)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者。
  4.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診斷證明書,並敘明近三個月
             內無法工作者。
  5.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係指為照顧十二歲以下或需長期照顧患重病之子女。
  6.單親無工作能力之認定增列:(I)非志願性失業或離職之員工並檢附相關資
             遣證明者。(Ⅱ)有工作能力而短時期內無工作者。
       7.夫因疾病傷害致無固定工作收入者,並非「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中規
             定之補助對象,因此申請通過者不發給特殊境遇婦女之核定函,僅函知申請結
             果。
 

伍、申請資格:
(一) 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
          標準二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之財產(土地、房屋及投資等)現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者。
(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超過一定金額者,不得申請(依據國稅局最
          新所得資料當年度之台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一定金額之計算:全家人口數一人為四十萬元、二人為五十萬元,三人以上每增加一
   人,增加十萬元,依此類推,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
(四)若申請事由為夫死亡(其死亡時間未超過二年者),須檢附其夫之所得及財產證
          明並合計審核。
(五)申請人或其家屬非自耕農,但名下擁有多筆田產。三筆以下者,每人每月列計農
          地收益新臺幣六千四百一十元,超過三筆(含三筆)者,其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一
          千平方公尺,仍以新臺幣六千五百九十五元列計農地收益。但土地面積合計超過
          一千平方公尺者,以臺灣省各縣市平均每戶農家所得,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六千
          四百四十二元計算。
 

陸、本計畫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已婚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之直系血親。
(二)申請人未婚者--本人、子女及共同居住之直系血親。
(三)申請人離異者--取得子女監護權之女方始有權提出申請,並得將其子女納入全家
          人口計算。
(四)大陸女子或外籍新娘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並依戶籍法規完成結婚登記者,應列
          入全家人口範圍計算(如未取得身分證,無法工作者,得不計入工作人口)。
(五)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但如有工作收入則依實際收入
          計算:
      1.未滿十六歲者。
      2.十六歲以上,須附在學證明無工作收入。就讀夜間部或進補修學校需列入全家
            人口計算。
      3.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4.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重度以上)。
      5.罹患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及需照顧上述之親屬致不能
            工作者。
      6.其他特殊情形,確實無法工作者。
(六)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
      1.應徵(召)在營服役者。
      2.在學中且領有公費者。
      3.因案服刑之刑期或保安處分之期間尚餘六個月以上者。
      4.失蹤六個月以上經警察機關證明者。
 

柒、本補助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
      其他收入之總額。前項所稱工作收入之計算如下: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
      入計算,如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之最低
      工資計算。
 

捌、補助標準及申請須知:
各項「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項目」補助標準及所附資料,如附表。
 

玖、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 符合前述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表、社會救助調查表,並檢附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
           本、申請人、戶長之印章及需附各種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
           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 基於某些特殊個案基本申請資料須予保密維護,申請人若為家暴、性侵害等須保
           護個案,得由本府社工人員轉介辦理。
(三) 申請人及其家屬之所得、納稅證明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
           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但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
           要求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由鄉(鎮、市)公所逕向戶政單
           位洽詢。
(四)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報由本府
          核定後將結果通知鄉(鎮、市)公所轉知申請人。
(五)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鄉
         (鎮、市)公所初審後於每月二十五日前送達本府(以收文日為準),經複審符合
           規定者,當月份起即發給生活扶助費,十六日以後提出,自次月份起發給生活扶
           助費。資料不全者,以公文補送資料日期為生效日。
(六) 申請案經核准後,統一逕由郵局撥款入帳。
(七) 鄉(鎮、市)公所應確實辦理初審工作,如有不實申報,懲處相關人員。倘不符
           本要點規定,為節省行政程序,應逕退申請人,免將案件送本府審核。有關辦理
           本項工作人員之獎懲,參照「社會救助調查工作實施計畫」規定予以敘獎或懲
           處。
(八)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項目」補助標準及所附資料,申請表件裝訂依序為:請
           領名冊及申請表→社會救助調查表→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就讀國中以上之子女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等)→所得證明→財
           產證明→全戶戶籍謄本(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學生證應黏貼於申請表上)。
 

拾、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上簽名及蓋章,以確認資料屬
      實。申請人如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計畫所要求之資料,或以詐欺或
      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計畫中之各項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
      任。如因其他重大或特殊事故無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確需受助之特殊個案,
      得由申請人切結;如鄉鎮市公所查知或 經公所函轉本府社工員會同查明切結內容與
      事實不符者,不予受理申請案件;如已核准補助者則註銷請領資格,並停止請領補
      助款且追回已補助經費。
 

拾壹、本計畫九十年度編列總預算新臺幣一億零八百七十七萬元整(含計畫中各項補
          助),本年度各項補助實施至所編預算經費用罄為限。
 

拾貳、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拾參、本實施計畫於奉准後實施。
 

 

【附表】

 

各項「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項目」補助標準及所附資料

 

家庭扶助項目
一、緊急生活扶助
二、子女生活津貼
三、傷病醫療補助
四、兒童托育津貼
五、法律訴訟補助

需符合條款
※符合第肆點各項規定者。
※符合第肆點第(一)、(二)、(五)、(六)項規定者。
※符合第肆點各項規定者。
※符合第肆點第(一)、(二)、(五)、(六)項規定者。
※符合第肆點第(三)項規定者。

限制申請條件
※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符合右述條款, 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者。
1.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未滿六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3.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1.    符合右述條款,並有六歲以下子女者。

2.    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提出申請。
※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補助金額及方式
※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九十年度最低生活費八、二七六元。)
※每一名子女每月按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核發。(擬以取佰元整數)
1.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2.      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托兒所部分)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 Last edited by clairvoyant on 2008-10-5 at 05:53 PM ]


2008-7-16 08: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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