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yi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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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識] 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的處理
壹、前言
一、何謂「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
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警方人員如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為了維謢當事人的權益,警方處理人員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以
「正確、迅速、精細、周密、安全」的原則處理事故。
貳、現場處理篇
一、如何處理輕微事故?
(一)凡遇車輛損毀輕微尚能行駛且無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應先將各車
四個車角(或輪胎),機車則倒地位置標繪地上後,迅速將車輛移
置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以免受罰。
(二)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載
明,以免事後再生糾紛。
(三)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和解者,請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
場。
二、如何處理傷亡事故?
(一)應儘速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醬急救。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誌,保護現場。
(三)應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三、如何處理肇事逃逸事故?
(一)遇肇事逃逸事故,應保持現場跡證,並立即報警處理。
(二)應找尋目擊者及設法提供肇事車號、車種、顏色、特徵及逃逸方向
等資料,以利警方偵辦。
四、如何報案?
(一)發生事故最簡單、快速的報案方法就是立即撥「一一○」警察局報
案專線報案。
(二)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
人姓名等資料。
(三)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抵達現場。
(四)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行為,負刑事責任
者可依法減刑。
五、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警方處理人員到場前:
1、請心平氣和與對造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
衍生事端,徒增困擾。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造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應先標記
車輛位置,再行移動。
4、盡可能以相機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車損
情形及傷亡者受傷情形攝影存證。
5、設法找尋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二)警方人員處理中:
1、配合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
蒐證及攝影存證。
3、現場草圖及筆錄簽章前應仔細閱讀,如有錯誤、遺漏,
可請處理人員補正。
4、注意本身言詞態度,切勿與對造當事人或處理人員口角
爭執。
(三)警方人員處理完畢後:
1、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在辦公時間內主動前往交通警
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一號一樓)查詢
肇事原因。
2、當事人或家屬可向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申請開具「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書」、「肇事原因分析研判表」及申請現場圖影
本等資料。
參、肇事責任處理篇
一、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一)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
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
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二)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
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二、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一)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
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造當事人住居所區公所調解委
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
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
注意。
(二)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
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
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三、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一)當事人於事故現場如果證照被代保管,請於一個月後持代保管物件
臨時收據,逕洽處理單位(如台北市肇事案件可向交通警察大隊聯
合服務中心),若無違規事實,可換回個人證照;若有違規事實,
請持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罰。
(二)當事人在證照代保管期限三十日內,仍准持有人憑代保管物件臨時
收據行駛。
肆、異議處理篇
一、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一)對於交通警察大隊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持有異議,因關係個人刑、民
事責任問題,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管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委
員會申請鑑定;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應於訴訟中請
法院囑託鑑定。
(二)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十五日
內敘明理由,向管轄區「汽車肇事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由
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事人應以訴狀向原審理之法院陳請囑託覆
議鑑定。
(三)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請
法院審理時參考。
二、如何進行違規申訴?
(一)1.對於警方所舉發違規事實如有不服,請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處
所申訴。
2.線上申訴
(二)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
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三)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
抗告。
[ Last edited by 強強 on 2006-12-13 at 10:04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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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 03:1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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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強
金卡會員
法拉利車界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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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2005-9-6 來自 法拉利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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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錯的文章..大家可以仔細看一下..以防萬一
感謝您的分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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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 03:2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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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9108
高級會員
速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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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2005-9-7 來自 夢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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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嗯---很不錯---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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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 04:4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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